2018/08/13  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、監察人,並載明就任日期,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,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。


公司法172條、199條之1

、依本部於107427日經商字第10700565750號函略以,按第199條之11項規定:「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,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,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,視為提前解任。」是以,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之相關決議,符合上開規定所稱「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」者,即與前開公司法規定無違。至於該決議作成之過程為何,尚非所問,如有爭議,應循司法途徑解決。

二、為免疑義,就本部上開函補充解釋如下:「倘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、監察人,並載明就任日期,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,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。」

107.8.6 經商字第10702417500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