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/09/18  公司法專欄/大同條款之持股過半計算基礎


 工商時報

本次修正公司法,增訂「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,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」規定,坊間稱之為「大同條款」;而股東持股期間是否達三個月以上以及持股數是否過半,係以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股東名簿登記之持股為準計算。

 

股東之持股證明得以:(1)股務單位開立;(2)自行提示證券存摺或(3)集保公司所產製的餘額資料證明,其中任一項均可。且所稱持股過半,不以一人為限,如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過半數亦包括在內。

惟實務上,該等股數計算基礎為何呢?例如恆生永續公司已發行股份10億股,其中2億股為無表決權特別股,餘8億股為普通股。8億股普通股中,公司依法收買收回股份1億股庫藏股票尚未轉讓或註銷,且又有0.5億股普通股係由子公司恆生健麗公司所持有(稱之為「視同庫藏股票」)。

其於計算「普通股股東會出席暨決議表決權」以外其他股東權利(例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%以上股份之股東提案權、提名權)「已發行股份總數」之基礎=已發行股本股數10億股-庫藏股票1億股(無股東權利)=流通在外股本9億股;9億股@1%=0.09億股。

又股東會之決議,必稱「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xx股東之出席,以出席股東表決權xx之同意行之。」;而應如何計算股東會出席相關之「已發行股份總數」?本例恆生永續公司,於計算「出席普通股股東會」「已發行股份總數」之基礎=【已發行股本股數10億股-庫藏股票1億股(無股東權利)=流通在外股本9億股】-自始無表決權股數2.5億股(無表決權特別股2億股+視同庫藏股票0.5億股:於股東會無表決權,是為「陳敏薰條款」)=6.5億股。

而於計算「大同條款」之股東是否持有「已發行股份總數」過半數股份時,因其係為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」,是以,所稱「已發行股份總數」,筆者認為應準照上開計算股東會出席相關之「已發行股份總數」=6.5億股;過半數即為3.25億+1股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持股過半(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股東名簿登記之持股)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,並當選董事、監察人者,若於停止過戶期間轉讓持股逾半則為當選失效、於任期間轉讓持股逾半則為當然解任;惟若係當選獨立董事者,則不受轉讓持股是否逾半之拘束。

(本文作者為巫鑫為恆生永續發展顧問有限公司會計師、簡榮宗為瀛睿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律師)

(工商時報)